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犯藏匿人犯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元,於繳納現金後,將之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148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