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勝順纖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武勇 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897,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2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