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3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3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丁○○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件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