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4號聲請人乙○○即債務人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96年於君一排骨專賣店任職之薪資,低於95年之薪資甚多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夫一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
三、請詳列聲請人每月支出受扶養人甲○○、 王建潣 扶養費各6,
000元、10,000元之細目並提出相關證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