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60號原告 李惠銘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