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4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台北市○○區○○街○○巷○○號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