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槍彈條例、恐嚇、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77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2年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另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89年重上更(三)字第267號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聲減字第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於86年1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91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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