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5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6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