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49弄7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定執行刑1年。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聲減字第2292號裁定定執行刑3年11月,於民國95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5月5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