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134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原名 楊博丞 )住臺北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輔佐人甲○○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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