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561號上訴人丁○○
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姜鈺君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 律師
姜禮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6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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