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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