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更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更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更字第4號債權人 江游秀香 債務人黃梁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梁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肆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關於債權人向債務人 黃澤茹 請求票號CH693694號、CH693695號及CH693696號本票票款,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103萬元部分,業經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澤茹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6號清償債務事件中成立訴訟上和解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該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依前開規定,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 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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