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吳志強 (住址詳卷)被告 廖心渝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交易字第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吳志強於本院110年度原交易字第24號被告廖心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戴韻玲法官吳明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