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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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人即被告 古昌鴻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警詢至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深感悔悟,決定痛改前非,被告有誠意與被害人洽談和解,且被告係因家中經濟不佳,始為本案詐欺犯行,被告自小係由祖母帶大,祖母身體狀況不好,家人盼望被告能返家照顧祖母,被告決不會逃亡,請求具保代替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羈押,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112年5月12日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6日判決。惟被告經檢察官借撥執行他案,刑期起算日為112年5月24日,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12年執理字第2084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業因另案在監執行,執行期間即非本院之在押人犯,所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