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39號聲請人即被告 古昌鴻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自警詢至審理均坦承犯行,且家人亦於審理時代替被告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但家中經濟狀況不佳,致家人無法替被告交保,被告自小係由祖母帶大,祖母身體狀況不好,請求無保讓被告返家照顧祖母等語。
二、經查,被告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羈押,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112年5月12日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6日判決。惟被告經檢察官借撥執行他案,刑期起算日為112年5月24日,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12年執理字第2084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業因另案在監執行,執行期間即非本院之在押人犯,所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