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35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泓森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12兼法定代理人戊○○原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18樓被告丙○○○原住台北市○○區○○路○○○巷○號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