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11號原告升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光輝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洪明儒 律師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謝錫欽 訴訟代理人 姚嘉耀
卓志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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