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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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慶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惠美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3號請求返還金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