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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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93號原告鄒○庭
鄒○祐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桂容
鄒安坤 被告 王朋洋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61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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