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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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德仁 訴訟代理人 靳文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勻淨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新台幣)││考│├──────┼──────┼──────┼─────┼─────┼─┤│達盛機械工程│臺灣銀行竹北│109年4月3日│225,173元│AQ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