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航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佰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
(一)緣債務人簡航新,於民國102年9月24日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103年5月止累計消費計帳金額為新臺幣148,82
2元整及循環利息自帳單入帳日起以年息7.73%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7.73%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又如債務人未於聲請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銀行得依本項約定收取違約金,前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不得超過三期即最高新臺幣900元。
(三)詎債務人自帳單入帳日103年5月14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48,822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狀請鈞院鑑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深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