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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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6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 睛奇 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魯思詩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軒文
簡航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4656號)
(一)緣相對人睛奇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魯思詩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6日邀其餘相對人魯思詩、詹軒文、簡航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借款並借到新臺幣參佰萬元整,並立有借據為憑,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102年6月10日起至民國105年6月10日止,並約定利率依聲請人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1.38%加碼年利率3.12%合計為年利率4.5%機動計息,並按月攤還本息,嗣後指標利率指數調整時,應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一般約定條款約定書第4條、第5條之約定,立約人對於本行所負之ㄧ切債務,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本行得隨時就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103年5月10日後未再繳付本息,聲請人已依前揭契約一般約定條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付息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遲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睛奇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每月10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3年5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條第1款及第6條之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125,832元整,為此狀請 鈞院 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深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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