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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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416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1月14日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8年2月9日裁定,限令於收送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98年2月1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
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蔡孟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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