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鄭文祺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