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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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65號原告久登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贍鋆 (原名 王若蓁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被告 陸秀碧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複代理人 黃麗岑 律師
李德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應更正處│原記載│更正後記載│├─────────┼───────┼───────┤│原判決主文第1行│被告應就如附表│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就│所示之土地,就│││其應有部分十六│其應繼分比例十│││分之一,依本院│六分之一,依本│││一○二年度家訴│院一○二年度家│││字第二九號判決│訴字第二九號判│││,辦理分別共有│決,辦理分別共│││登記後,於原告│有登記後,於原│││給付新臺幣貳拾│告給付新臺幣貳│││捌萬捌仟陸佰肆│拾捌萬捌仟陸佰│││拾元之同時,將│肆拾元之同時,│││其所有如附表所│將其所有如附表│││示之土地所有權│所示之土地所有│││移轉登記予訴外│權移轉登記予訴│││人 王鴻池 (國民│外人王鴻池(國│││身分證統一編號│民身分證統一編│││:F一二八五七│號:F一二八五│││五六九九)。│七五六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