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債務人 吳佳蓉 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2.債務人前於本院106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54號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依消債條例為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應說明最大債權銀行提供之還款方案(即協商後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負擔之金額、利率、期數)暨其相關書面資料。又上開還款方案,債務人何以不能接受之原因。
3.債務人應提出本院106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54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
4.債務人應提出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5.債務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6.債務人應說明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若有,應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7.債務人應提出其個人及需扶養之三名子女 許郁彩許惠淑 、許家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8.債務人聲請狀就子女扶養費負擔支出部分,其文字記載有部分缺漏,請再具體說明之,並提出與前配偶離婚時就子女扶養費約定之離婚協議書影本。
9.債務人聲請狀僅載現為全聯員工,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2,000元至23,000元。債務人應具體敘明任職公司處所名稱(全銜)、地址,並提出自民國106年1月起之每月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10.債務人應說明依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以其每月薪
資收入數額,顯不足以支付其個人生活支出及三名子女之扶養費,是否有其他親屬可代為支付?每月代為支付數額若干?請提出相關親屬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資料證明之。
11.請說明債務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12.債務人如有以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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