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解約金債權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4萬60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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