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解約金債權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4萬60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