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5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賴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惠珠於民國89年7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3年7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518,076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