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11號原告 蔡福林 被告 陳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5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故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2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43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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