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秋成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江立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30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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