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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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務人 王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惠蘭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本金:新臺幣(下同)87,104元。(二)利息:2,321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劉文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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