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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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之債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肆仟叁佰柒拾柒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