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民國98年8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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