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7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0六號
聲請人邦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昇宗 訴訟代理人 謝秋戀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邦群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肆拾萬元│QA七00四四八││││司謝昇宗│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