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8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間因離婚事件,經鈞院96年度婚字第66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爰依法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婚字第664號民事第一審卷宗,審認無訛,爰裁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0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家事法院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廖素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