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1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勇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連帶保證人勇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依據之正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