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高宗明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全益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全榮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燕鳳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燕琴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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