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47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唐乾龍 訴訟代理人 蔡宜芬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 唐乾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告唐乾龍對原告提起反訴,訴請塗銷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
6樓房屋及所坐落基地應有部分(下稱系爭房地)經設定以原告為抵押權人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惟被告唐乾龍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本院職權查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與系爭房地所在路段相同且屋齡、坪數均相近之房地,排除車位、透天厝、農舍、工廠及倉庫不計算單價之案例後,於108年1月至4月期間之成交房地之平均單價為每坪65.73萬元,並參酌系爭房地(含附屬建物)坪數為29.25坪,是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1,922萬6,025元(計算式:29.2
5×65.73萬=1,922萬6,025);而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1,200萬元。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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