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乙○○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否則本件無從依法進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