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3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經
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96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
三、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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