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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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28號聲請人 奚淑芳 律師關係人 何珈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親字第6號何珈禎與 鄭淯瑋何依青 間否認子女事件,經本院為何依青選任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2年度親字第6號否認子女事件選任為被告何依青之程序監理人,已於民國102年3月12日及102年4月16協同出庭。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聲請人酬金請求最低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經本院調取102年度親字第6號否認子女事件卷宗核閱後,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曾親自電聯該案被告,及到庭二次等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及聲請人建議本件報酬金額核定為3,000元尚未達上開支給辦法之最低金額,該案原告何珈禎並未表示意見,該案被告鄭淯瑋並未就應酌定之金額表示意見,僅認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應由原告即關係人何珈禎支出等情,認聲請人報酬酌定為3,000元,應屬適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關係人何珈禎應於5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美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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