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四四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拍賣遺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伍佰元,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應徵裁判費銀元貳佰元,折合新臺幣陸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