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約○點二公克,是否確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遍查全卷資料,並無任何鑑驗之相關資料附卷足憑,當不能僅憑由被告於警訊、偵訊中所為之自白,逕予臆測扣案之物即為違禁物而單獨宣告沒收;而本院就卷內資料為職權調查,並無證據足資證明扣案物係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抗字第七六號、第一四四號,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四號、第四十八號裁定亦同此見解,足供參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建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