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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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南縣新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662號解釋意旨,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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