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保安處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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