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雄簡字第66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
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
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95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當庭宣判在案。惟原
判決主文漏未就原告之聲明第二項於原判決主文內宣告,業
據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在卷。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爰依聲請逕
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法庭
法 官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正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