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簡字第5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銘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丁○○(由檢察官另案偵辦)與斯時為少年如附表所示之戊○○、癸○○、庚○○、己○○、辛○○、壬○○、子○○、丑○○(上開少年之年籍均詳卷,另由本院少年法庭調查、審理)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108年3月11日晚間6時4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之中古車行內,由丙○○持安全帽1頂(未扣案)以揮擊之方式;丁○○及如附表所示之少年則或徒手、或持甩棍、或持鋁棒以揮擊之方式,毆打甲○○之身體,致甲○○受有背挫傷、左側手部挫傷等傷害。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丙○○分別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即共同正犯如附表所示之少年戊○○
、癸○○、庚○○、己○○、辛○○、壬○○、子○○、證人即當日在場之寅○○、卯○○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陳述。
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甲○○受傷部位照片、現場照片、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如附表「書證」欄所示之文書證據。
三、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於108年5月29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51號令修正公布,於同年5月31日施行。修正前規定為:「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為:「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之構成要件並未變更,僅提高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之刑度,茲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
1項規定。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㈡被告與共同正犯丁○○、共同正犯即如附表所示之少年等人就
前述傷害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㈢另被告雖與如附表所示之少年等8人共同犯傷害罪,然被告為
89年1月9日生,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見110年度審易字第99號卷【下稱審易卷】第13頁),是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係18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核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之要件不符,尚不得依該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夥同共同正犯丁○○及如附表所示之少年共同毆打
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勢,所為誠屬不當,其犯後雖坦承罪行,並以新臺幣3萬5,000元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惟被告並未依調解筆錄履行,賠償告訴人損失,本院110年度刑移調字第122號調解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審易卷第45-46頁、第55頁),難認被告已有悔意,另斟酌被告前有多次傷害前科,素行不佳,暨衡以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被告持以傷害告訴人之安全帽1頂並未扣案,現是否尚存而未滅失,未據檢察官釋明,又該安全帽沒收或追徵與否,對於被告不法行為之非難,抑或刑罰之預防或矯治目的助益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若另外開啟執行程序顯不符經濟效益,為免執行困難及耗費資源,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
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由檢察官乙○○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賴怡伶、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姓名出生年月案發時年紀書證一戊○○90年4月生17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二癸○○91年7月生16歲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三庚○○91年4月生16歲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四己○○91年1月生17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五辛○○90年10月生17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六壬○○92年8月生15歲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七子○○92年5月生15歲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八丑○○91年7月生16歲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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