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債務人 張彩蓮 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曹耒易峸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水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000元,並於第6期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8,22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512,22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於菜市場擺攤販賣小飾品,每月淨收入平均約為20,
000元(已扣除每月攤位租金6,480元及交通、進貨成本),若遇下雨或債務人就醫,則當日無收入等情,有本院103年4月9日調查筆錄、債務人103年5月6日民事陳報狀等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㈡債務人(已離婚)與子女名下均無自用住宅,每月需支出租
金17,000元,同意日後將尋求租金較低之房屋居住,故每月負擔租金5,000元,且未領有社會福利津貼或補助等情,有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書、臺南市政府102年8月27日府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勞工保險局保給老字第0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佐,而債務人之長子 劉昶毅 因殺人未遂案件在監服刑,長女 劉羿萱 雖已成年,仍在就讀東方設計學院影視藝術系一年級,雖無需債務人扶養,惟每月打工收入僅約5,33
3元,均無法分擔家庭生活開銷,僅債務人之次子 劉奕廷 現於軍中服志願役,明年即將到期退伍,目前雖仍可分擔部分家庭生活開支,惟日後收入狀況仍不確定,亦有債務人103年3月13日民事更生方案狀、學生證、其等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憑,故債務人主張分擔租金5,000元乙節,應可採信。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約13,0
00元,雖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之標準,惟債務人每月須負擔租金5,
000元,已如前述,屬債務人每月需支出之合理房租範圍內,為必要生活費用,扣除房租支出後,僅餘8,000元作為其他生活開支,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同意於第6期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8,220元,有債務人103年5月19日民事陳述及聲請狀附卷可憑,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有2004年出廠之汽車乙部,為債務人擺攤所需之
交通工具,殘值不高,另有保單解約金8,220元,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8,22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367,992元,而債務人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約245,856元【以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受扶養人免稅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244×24=245,856】,扣除後剩餘122,136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512,22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每月之支出應不得高於內政部所公布10,869元(已包含房租)之範圍,則其收入扣除支出後,尚餘9,131元可用以清償債務,惟更生方案每月僅清償7,000元,不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且債務人現年僅55歲,具有穩定收入來源,未來尚有10年之勞動年限可清償債務,故應再提高清償金額;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對債權人之權益損害甚鉅,無法同意等語。惟查:
㈠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僅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查債務人每月有租屋之需求與必要,且該住處為債務人與三名子女共同生活之處所,且目前僅債務人與次子有穩定收入可分擔租金,已如前述,則債務人每月支出租金5,000元,餘由次子負擔,核無不當,雖逾以前開標準核算之數額,尚屬合理且必要。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家庭狀況,認為債務人僅能支出顯不合理之生活費,再強令債務人提出逾越其還款能力範圍之清償金額,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並無可採。
㈡按消債條例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已對更生方案所定最
終清償期予以限制,明定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於有特別情事時,始得延長為8年。
而本件並不符合消債條例53條第2項第3款得延長為8年之要件,債務人所提為期6年之更生方案,已足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業如前述。是而,債務人已無調整清償金額可能之情況下,自不得以清償年限僅為6年,而要求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故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尚有10年可還款,故應再提高還款金額云云,實對於本條例之相關規定與立法意旨有所誤解,自無可採。
㈢又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履行更生方案,參以債務人現年已55歲,以其勞動能力及工作經歷,恐難再尋求其他更穩定收入之工作,且債務人所從事之擺攤工作屬勞動性質,倘因年齡增長勞動力衰退,而影響收入狀況,債務人自應更加撙節始能履行更生方案,確已盡力清償債務,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①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7,000元。││②保單解約金(第6期):清償新臺幣8,220元。││(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2,215,142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512,220元。││4、清償成數:23.12%││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6、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分別受償新臺幣426元、1,261元、1,908元、136元,為維││各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權益,爰依職權調整更生方案分配表如二所示。│├───────────────────────────────────────┤│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清償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第1~72期│保單解約金││││││││(第6期)││├──┼──────┼─────┼────┼─────┼─────┼──────┤│一│玉山商業銀行│79,000│3.57%│250│294│18,294││││││││(本件僅受償││││││││17,868元)│├──┼──────┼─────┼────┼─────┼─────┼──────┤│二│富全國際資產│785,601│35.46%│2,482│2,915│181,619│││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三│臺灣新光商業│89,446│4.04%│283│332│20,708│││銀行││││││├──┼──────┼─────┼────┼─────┼─────┼──────┤│四│國泰世華商業│497,443│22.46%│1,572│1,846│115,030│││銀行│││││(本件僅受償││││││││113,769元)│├──┼──────┼─────┼────┼─────┼─────┼──────┤│五│上海商業儲蓄│256,640│11.59%│811│953│59,345│││銀行│││││(本件僅受償││││││││257,437元)│├──┼──────┼─────┼────┼─────┼─────┼──────┤│六│遠東國際商業│31,870│1.44%│101│118│7,390│││銀行│││││(本件僅受償││││││││7,254元)│├──┼──────┼─────┼────┼─────┼─────┼──────┤│七│台灣金聯資產│30,657│1.38%│97│113│7,097│││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八│臺灣銀行│444,485│20.06%│1,404│1,649│102,737│├──┴──────┼─────┼────┼─────┼─────┼──────┤│合計│2,215,142│100﹪│7,000│8,220│512,22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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