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 詹宜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4月27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蔡桂金聯邦商業銀行台南分行詹宜儒109年3月31日20,500元OOOOOO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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